【學務處】轉知:新型態電子煙彈(含依托咪酯)」及相關罰則宣導
毒品等級與刑責罰則
依托咪酯(及其類似物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在台灣法律上已從早期藥物提升管制,正式列為第一級毒品管制。其行為及相應刑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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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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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販賣而持有: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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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施用(吸食):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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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持有: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若持有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者刑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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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吸食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尿檢濃度達法定閾值(50ng/mL)即依法移送,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
電子煙載具規範
即使不含毒品成分,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台灣已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售、展示或使用任何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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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煙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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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製造、輸入、販賣或廣告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鍰。
防範與宣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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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輕信話術:切勿聽信「只是電子煙」、「不上癮」、「舒壓助眠」等違法販售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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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不明煙彈:遠離成分不明的電子煙油及隨意提供煙彈的社交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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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求助:若發現親友誤觸毒品,可撥打戒毒成功專線 0800-770885 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