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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有關客家委員會「115學年度獎勵學校支持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

【發佈日期】 : 2026-07-27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教務處,教師研習
主旨:有關客家委員會「115學年度獎勵學校支持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詳如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5年7月17日客會語字第1156700456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客語辦法)辦理。

二、為充實並彈性運用中等學校客語文課程教師人力,客委會依據上開辦法,透過獎勵機制鼓勵學校善用符合客語辦法之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訂定旨揭獎勵計畫,摘要如下,餘詳如計畫內文:

(一)獎勵條件:公私立中等學校同時具有符合以下條件之客語師資。

1、依規定完成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分課程取得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課程認定證明書等)後,且加科登記為「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之教師。

2、具備本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者。

3、於115學年度每週實際同時從事部定課程-本土語文客語文課程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之客語師資。(為保留學校排課及職務編配彈性,不設定個別學科領域之節數門檻)

(二)獎勵基準

1、每學期每校具有1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2、倘單校具有2名以上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每學期每校提供10萬元,依此類推,且不設定每校獎勵額度上限。

3、以合聘方式聘用客語師資之主聘及從聘學校得同時獲得獎勵。

4、本案獎勵金不得轉發個人,但不限用於經常門或資本門,惟應用於充實、改善或提升客語文教學軟硬體為原則(包括因排配客語師資從事客語文課程,致須減授其他專長科目鐘點衍生之代理代課鐘點費等),並請各受獎勵學校與實際授課教師協調使用用途。 

(三)申請方式

1、申請期程

(1)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為自發函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星期四)止。

(2)115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6年3月1日(星期一)起至3月10日(星期三)止。

2、本試辦計畫需檢附以下資料送本局審查並彙整轉客委會審辦通過後,由客委會逕撥獎勵金至學校:

(1)115學年度獎勵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請領清冊。

(2)「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影本。

(3)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

(4)客語師資其於任職學校115學年度授課課程表影本各1份(合聘教師需含主從聘學校之授課課表),並由任職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3、注意事項

(1)各校切實查核本案申請相關資料。

(2)本案相關資料請各校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客委會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3)倘有申請不實或經反映有未符獎勵條件,經查核屬實者,除追繳獎勵經費外依相關規定查處。

三、檢附本案計畫1份。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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