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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依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解釋令1140613

【發佈日期】 : 2025-06-13 【公告分類】 : 人事室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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